香港普遍一份全職工作都會有試用期,除了讓僱主了解員工的能力、是否適合該職位外,也讓員工嘗試實際的工作,以及適應公司環境,以考慮自己是否適合長做下去。近日,有網民分享自己在上班7日後,發現工作不太適合自己,於是決定辭職,但該公司竟要網民賠償8萬元,令網民不知所措,一起來看看她最後如何拆解!

辭職 上班第7日樓主決定辭職
事主在上班第7日就決定辭職。(圖片來源:日劇《我要準時放工》劇照)

上班7日決定辭職 公司要求賠償8萬

事主指自己找到了一份 IG Shop 的工作,簽訂的僱傭合約列明了6個月的有效期以及1個月的試用期,但很快便發現工作不太適合自己,於是在上班第7日決定辭職。可是,店舖負責人竟直言事主必須要完成6個月的合約期,否則需賠償8萬元,並指辭職就已經造成了公司損失,事主聽到後也嚇一跳,非常擔心。

後來,事主馬上致電勞工處求助,與勞工處說明了整個情況後,發現與該公司簽訂的僱傭合約是不符合法例規定的,而且法例也規定了在試用期第1個月,無論是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合約,均不需要給予通知期並可以即日離職。

辭職 樓主被公司要求賠償8萬元
事主被公司要求賠償8萬元。(圖片來源:日劇《無法成為野獸的我們》劇照)

辭職後遭百般刁難 又要求額外賠償

事主又表示在直接詢問該公司:「究竟呢8萬蚊係賠咩㗎?」後,但對方卻支吾以對,最後指不需賠8萬元,讓事主瞬間立即放下心頭大石,但對方很快又表示離職必須有一個月的通知期,而致電完勞工處的事主清楚知道僱傭條例後,反駁公司的說法,指根據法例規定首月試用期,員工有權無需要給予通知期就可以立刻離職。

對方惱羞成怒,就開始不斷踐踏事主的為人,指責事主不責任感等等。事主再表明自己已諮詢了律師,亦有打官司的心理準備,然而對方又拿合約出來,指事主洩漏了公司機密要賠錢。當事主提出質疑:「咁我洩漏左咩公司機密?」,對方竟無理地指打電話給舊同事講工作情況是正在洩漏公司機密,事主感到無奈,反駁對方:「有證據嗎?」,對方頓時啞口無言。

辭職 對方指懷疑樓主洩漏公司機密要賠錢
對方指責事主洩漏公司機密,造成損失,要求賠錢。(圖片來源:TVB《愛回家之開心速遞》劇照)

白紙黑字簽名作實 網民齊聲:開佢名啦

最後事主當面寫辭職信,再在信上加上一句「無需支付任何費用」,讓雙方簽名,事件才正式完結。在這次的事件中,事主最後都鼓起勇氣反抗,在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下成功離職,她表示感謝網民們給予支持及資訊,亦呼籲其他遇到同一情況的人,緊記不要怕,遇到不合法的事理應出聲。

帖文發出後,網民們都稱該公司是騙人的,大部分也建議樓主公開IG Shop名字,讓大家不再「中伏」,不過樓主稱不敢開名,只暗示該公司是與賣有牌子的衣服及鞋。

撰文:LT圖片來源:Dcard討論區截圖、TVB《愛回家之開心速遞》劇照、日劇《無法成為野獸的我們》劇照、日劇《我要準時放工》劇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