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執行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四名被告
根據司法機構網站資料,案件編號為DCPI 2282/2026,原告為李玟(原名李美林)的遺囑執行人Wang Fang Chi Frances。入稟狀列出四名被告,分別為精神科醫生王穎姍、兩名救護員Lao Tai Fung及Lo Hou On,以及作為救護員僱主的香港消防處。原告根據《致命事故條例》及《法律修正及改革(綜合)條例》提出索償,案件已排期於今年12月7日開庭審理。
原告指控精神科醫生提供長達10個月疏忽治療
入稟狀指出,王穎姍醫生為李玟主診精神科醫生,李玟在2022年8月25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間,曾多次到王穎姍診所應診或透過電話問診,歷時接近10個月。原告認為王穎姍在這段期間涉及提供疏忽治療,未有盡到作為主診醫生應有的專業責任。目前王穎姍醫生尚未就入稟狀作出公開回應。
李玟2023年寓所受傷送院搶救三日不治
翻查資料,2023年7月2日,李玟在白加道寓所內受傷,其後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搶救。入稟狀指控兩名消防處救護員在運送過程中涉及疏忽治療,而消防處作為二人僱主亦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李玟送院後一直留醫,最終於同年7月5日不幸離世,終年48歲,消息當時震驚整個華語樂壇。
消防處兩名救護員被列為被告引發關注
今次入稟狀將消防處及旗下兩名救護員列為被告,屬於較為罕見的做法,引起公眾對救護服務標準的討論。消防處暫未就案件作出回應。法律界人士指出,根據《致命事故條例》提出的索償,原告需要證明被告的疏忽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,預料案件審訊將涉及大量醫療及急救專業證供。


